监督与检查制度

作者: 时间:2019-04-08 点击数:


第一条 学校每年要对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各学院执行条例的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任免、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 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委每年要自查一次本院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三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党委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条 院长和书记要依法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院长每学期要向全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学者的作用,对本院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并要充分发挥二级教代会的职能。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院长是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委和院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七条 本条例由西安财经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西安财经学院二级学院党政领导职责及工作规则》(西财党字[200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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