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为营造洁净、安宁、温馨、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高尚的道德品质,结合我校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是学院对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领导的领导机构。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学院主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委员若干名,由各学院(部)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职责是:审定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目标、重大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收费标准,研究解决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学生公寓中心)。学生公寓中心是直接负责学生宿舍(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学院后勤集团。主要承担学生住宿管理、学生宿舍(公寓)楼内安全、卫生和维修等服务工作,确保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四条 学生住宿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由校、学院(部)两级学生会干部组成。日常事务由校学生会管理,由校团委、学生公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学生宿舍(公寓)的日常卫生检查、纪律检查;协助做好文明宿舍,文明公寓楼的建设评比。其宗旨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在管理的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为基础,以学院(部)管理为主导,以学生工作相关部门管理为补充”的学生住宿管理运行机制。
(一)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1、负责学生的住宿安排、调配,负责学生宿舍(公寓)内家具及其它生活设施的配备、维修。
2、制定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配合各学院(部)做好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在学生宿舍(公寓)区内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事件。
3、不断提高学生宿舍(公寓)管理人员素质,注重学生宿舍(公寓)文化建设,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负责向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各学院(部)定期通报学生在宿舍(公寓)的表现情况,作为学生评定奖(助)学金、各类先进和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
(二)各学院(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要建立健全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定期沟通、本学院(部)教师联系本院(部)学生宿舍等制度。
(三)学工部(处):要对学生公寓管理的相应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给学生公寓管理中心。
(四)保卫处:要经常对学生宿舍(公寓)实施安全检查,负责学生宿舍(公寓)区周边区域的安全巡逻工作;对学生公寓管理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对发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区内的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五)院团委、学生会:要在学生中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成立学生自律组织,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搞好学生宿舍(公寓)文化建设。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六条 入住
(一)凡属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依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提供的学生名单,按照学院(部)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
(二)凡属学院计划外招收的各类学生(如短训班、函授班、进修班等),由各学院(部)提前提供住宿学生名单,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宿舍(公寓)住宿情况,在不影响计划内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统一安排。
(三)所有入住学生宿舍(公寓)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同时享有相应的住宿条件和生活服务,同时要求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及后勤集团制定的有关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生应爱护学生宿舍(公寓)内家具物品,若有缺损,照价赔偿。
第七条 学生宿舍(公寓)实行按时作息制度
(一)本专科学生宿舍供电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6:00至24:00供电,周六、周日,每天0:00至24:00供电(即周五、周六实行通宵电,其他时间6:00至24:00供电);研究生宿舍供电时间为:每天0:00至24:00供电。
(二)学生宿舍(公寓)早6:00开门,每晚23:30锁门(寒暑假每晚9:30锁门)。
第八条 校外住宿
(一)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本人亲笔书写对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的承诺,经家长同意签字后,于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经由辅导员、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签注意见报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在校外住宿。校外住宿学生承诺书及校外住宿审批表由学院(部)留存并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二)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学院不承担任何管理与服务责任。
第九条 假期留校住宿
(一)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须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由辅导员、所在院(部)同意后,报学生处批准方可留校住宿。住宿学生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一般按照集中住宿原则安排假期住宿,留校学生须服从调配。
(三)留校住宿学生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提前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如中途需短期离校,应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并报告辅导员。
(四)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条 退宿
(一)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及退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离开,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另行安排。
(二)毕业生离校前应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指定地点办理退宿手续,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院。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宿舍内私人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退宿时,公用物品缺损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本宿舍学生共同承担。
第五章 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院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协助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公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日常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确保住宿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要认真开展遵纪守法和“三防”(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和防范能力;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做到人走门、窗关,箱、柜上锁。宿舍内不要存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不得擅自动用学生宿舍(公寓)消防设施;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严禁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水瓶、电热毯、电熨斗等);严禁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以及点蜡烛、焚烧纸张、乱丢烟蒂等)。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有关器具外,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因违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发现火险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校保卫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学生宿舍(公寓)内各类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作息,不得晚归,确因特殊情况者,须凭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七条 进出楼人员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未经准许,男、女生不得相互串楼。直系亲属探望须经学生宿舍(公寓)楼值班员许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限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公寓)楼。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八条 学生患传染病及其它疾病时,应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养。
第十九条 学生外出实习,由相关学院(部)将学生名单(含宿舍号)、实习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在学生宿舍内以班(团)为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须持有相关学院(部)开具的证明,并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条 学生应将自行车在停车棚内或指定地点整齐有序停放,学生宿舍(公寓)楼内、外不准停放自行车及摩托车。
第六章 宿舍卫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宿舍内部卫生保洁工作由入住学生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配合各学院(部)辅导员、学生会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原则上每周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结果与“文明宿舍”评比挂钩。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院学工部、各学院(部)、院团委的配合下开展学生宿舍(公寓)区的文明创建活动,褒扬先进,惩戒落后。
第二十五条 “文明宿舍”每学年评比一次。具体见《西安财经学院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辅导员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向相关学院(部)通报情况,由相关院(部)给予通报批评。
(一)休息时间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高声喧哗、玩电脑游戏、下棋、打牌等,影响他人休息的;
(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打球、溜旱冰、制造噪音的;
(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从事传销、促销、直销等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安装、并机电话或移动话机及其线路的;
(五)违反规定停放自行车、摩托车且经劝阻无效的;
(六)熄灯后延迟返回宿舍且不按规定登记的;
(七)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或私自换、加门锁的;
(八)私自与他人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床位的;
(九)私自将自己的床位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
(十)对学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劝阻、不汇报甚至故意包庇的;
(十一)向宿舍外乱倒污水或扔、抛杂物的;
(十二)值日生工作不认真,宿舍卫生单次检查成绩不合格的;
(十三)随地吐痰、乱抛果皮纸屑的;
(十四)向墙上扔球、踩脚印、乱贴乱画的;
(十五)在墙壁、桌椅、门窗上涂写刻画的;
(十六)将宿舍垃圾、杂物、卫生工具等堆放在楼道的;
(十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
(十八)擅自留宿他人的;
(十九)使用明火的。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辅导员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向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部)通报情况,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录制品的;
(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
(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酗酒滋事的;
(四)在学生宿舍(公寓)内聚众赌博的;
(五)打架斗殴或参与策划、制造伪证的;
(六)寻衅滋事,聚众起哄,或摔砸玻璃瓶、热水瓶等爆响物的;
(七)恶意拨打“110”、“119”、“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院急用值班电话的;
(八)盗窃公共或他人财物的;
(九)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放射性物品的;
(十)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
(十一)故意损坏学生宿舍(公寓)家具及物品的;
(十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使用电热器具和其他大功率电器的;
(十三)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