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大生发〔2019〕3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43号令)、《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高教生〔201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是学校为保障辅导员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而设立的特殊工作津贴,适用于正式聘用上岗,带班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条 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包括辅导员岗位津贴、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两部分。
第三条 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履行职责、严格考核、按劳取酬”的原则发放。
第四条 学校将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纳入年度专项预算管理。预算确定后划至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
1.辅导员岗位津贴。辅导员岗位津贴包括带班基础津贴和岗位津贴两部分。带班基础津贴标准为50元/月;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3元,按照所带班学生总数计算。
2.辅导员超工作量津贴。按照辅导员配置比例要求,带班人数超200以上认定为超工作量。超工作量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5元 。
第六条 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依据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发放。
第七条 各学院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由学生工作部统一造表,按月发放。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减发或停发特殊岗位津贴: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因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4.不能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被正式聘用,在报到上岗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特殊岗位津贴,解聘离岗辅导员从当月起停发津贴。
第十条 辅导员休产假、脱产读博期间,停发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病事假等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具体组织、指导和考核本学院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是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定期对辅导员特殊岗位津贴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照专职辅导员工作量三分之一核定,发放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