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本知识

作者: 时间:2017-02-28 点击数:

工会基本知识

一、工会的发展历史

工会最早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接受,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产生是同我国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1)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2)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3)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4)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5)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而积极奋斗。(6)工会在革命根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工会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工会章程明确阐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

中国教育工会,于1950年8月在北京成立,称为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50多年来,各级教育工会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国人民心目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工会的性质与地位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是我国工会的基本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党的纲领为奋斗纲领;同时,它有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职工利益,使工会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作用,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明确了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工会有代表会员和职工利益的权利。劳动者参加工会的目的就是希望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利益。

三、工会的活动准则

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 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此,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国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五、工会的基本职能

工会的职能是指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活动的基本内容,工会的性质要求工会必须以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应当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即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和教育职能。

(一)工会的维护职能,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由中国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本特点与途径,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变的现实对工会提出的迫切要求。

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

(二)工会的建设职能。就是工会应动员和组织职工群众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任务。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要会同企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

(三)工会的参与职能。就是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的职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在基层,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问题,由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或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后,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谈判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工会的教育职能。是工会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文化素质。工会法规定,工会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履行教育职能,主要是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觉悟水平和不同的兴趣、爱好和要求,通过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活动,吸引职工广泛参加,寓提高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于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各种活动之中。同时,帮助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知识,掌握从事岗位工作的本领。工会通过吸引职工参加各种实践活动,使广大职工逐步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六、工会与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

工会与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要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认识上,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放到党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高度来认识;在工作上,要及时研究工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问题,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领导方式上,应当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成自己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并得到贯彻落实。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还要强调工会的独立自主性。工会的独立自主性,首先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它是一个群众组织,不是党的组成部分和下属机构。党对工会的领导不是自己组织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党组织没有必要对工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直接的干预。其次,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工会发挥组织作用的前提和条件。实践证明,工会如不能依据职工群众的意愿来开展工作,真正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然会脱离群众,失去广大职工群众的信任,其结果仍然会脱离党的领导。因此,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也是党对工会的迫切要求。同时, 工会遇到哪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党讨论。它一般包括:(1)贯彻党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决议的意见;(2)召开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和主要领导人的推荐人选等重要事宜;(3)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4)工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5)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处理意见。党委应对工会提交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

七、工会与行政的关系

中国工会章程中阐述了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群众的政府,工会是职工群众的工会,工会应当支持政府,政府应当相信和依靠工会。中国工会章程中还规定了工会与企事业行政的关系,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会与企事业行政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工会工作中不能回避和需要加以认真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对此,工会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八、工会会员

(一)加入工会的条件和程序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二)工会会员的权利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三)工会会员的义务

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九、工会的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十、工会基层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是: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至10000者,代表为会员的5%。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学校、科研单位中教职员工和科研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会员代表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容和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筹备召开。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案需经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审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3、民主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

4、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委员。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做好各项会前准备,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大会议题,将议题及早告知与会者,广泛征集群众的意见,草拟大会文件,准备有关材料等。大会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在召开换届改选的大会时应选举主席团(或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主持会议。大会应按照预定的议程,鼓励和支持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作出决议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大会期间,会员(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属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会员(代表)大会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应分阶段进行,不能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替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

十一、工会的选举制度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十二、工会基层组织的建立

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二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1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设专职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的人选应由会员自下而上提名,并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大会表决通过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后进行正式选举,差额不少于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工会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正式委员名额为:

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委员3至5人;

会员在200至500人以下,委员5至7人;

会员在500至1000人以下的,委员7至11人;

会员在1000至5000人以下的,委员11至13人。

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须报上级工会批准,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抄送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 险等方面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十四、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表达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教职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青年工作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

十五、工会干部

(一)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2、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4、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5、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益。

6、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二)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十六、工会经费

(一)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按月工资收入的0.5%计交会费,工资尾数不足十元的部分不计交会费。月工资收入为工资前两项之和);

2.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的2%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5.其他收入。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财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于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

2、教职工活动费:一是工会举办的政治、科技、业务培训班等所需费用;二是工会举办的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所需设备、比赛奖励、午餐补助等;三是工会组织的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或报告会的酬金,以及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费用;

3、工会业务费:为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用于对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进行培训、评选、表彰,维权和开展法律咨询服务,送温暖活动,工会办公、差旅、设备维修等;

4、上缴经费:按《工会法》规定,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40%上缴上级工会,按季度及时办理上解;

5、其他支出:经过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工会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开支以上未包括的项目。

十七、职工福利费

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费,是按照工资总额(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的2.5%提取。

职工福利费使用范围是:职工福利、职工困难补助、职工集体福利事业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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