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财院学字(2007)46号
2007年10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培养我校大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发大学生勤奋学习、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积极性;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气氛;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推动我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每年一届的“博学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学习为中心,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科技动手能力和学术进取精神,大力开展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推动大学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我校学生综合能力。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科研、教学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委员由科研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各系部和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委。
第四条 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及各类学术社团,由团委统一领导,教务处、科研处等负责业务指导。
第五条 大学生科协、学生社团各种兴趣小组等,隶属院团委,二级学院团工委两级管理。
第三章 经 费
第六条 学校设立“西安财经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基金”,赞助和奖励学生学术科技活动。
第七条 基金来源
1、学校拨款。
2、个人或企业团体捐赠和资助。
3、学生科技成果产生的部分经济效益。
4、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组织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赞助学生科研项目。
2、组织举办我校一年一度“大学生学术科技文化节”和每年一届“博学杯”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含大学生科技作品成果展、大学生学术报告会等)。
3、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开展科研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
4、参加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陕西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大学生科技作品成果展等活动。
5、邀请专家学者举办学术报告。
6、表彰奖励。
第四章 科研项目立项、赞助
第九条 大学生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有科学使用价值而无经费来源的应用基础研究以及科技发明、设计等方面的课题。
第十条 申请科研项目,需填写《作品申报及资金合同书》,由指导老师对该项目提出评议意见,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审查立项。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校根据申请人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于必要经费支持,每个课题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各系部应在派出指导教师、提供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于支持。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应立即组织实施。将研究进程向大学生科协报告。项目不得随意变动或中止。
第十三条 课题结束,应认真总结,整理数据、图纸、资料(实物、模型),将研究报告报大学生科协。属于资助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论文在鉴定或发表时应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每年审批一次,一般在本年度完成。
第五章 科研成果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大学生学术科技文化节”上对“博学杯”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的团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 我校学生独立完成或主要参与完成的非教学计划内成果可以申报奖励。申报奖励作品主要为理工、经济、管理类具有科技创新或有实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和发明制作(含软件、硬件、设计及工艺)、特别优秀(有独到见解,可产生社会效益)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学术著作。
第十七条 申报者需填写《作品申报书》,经审核鉴定后,报大学生科协;学校聘请专家,成立评审组,评出获奖项目和人员;学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予以审定。
第十八条 成果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基金数额以及成果申报层次、多少,确定奖项和人数。奖励一般在50—500元之间。
第十九条 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奖的学生,按综合测评办法加分;毕业分配时,作为双向选择的参考。
第六章 技术保护、转让
第二十条 学生科技项目的参与人、指导人,对该项目成果负有保密义务。申请专利的成果,经学校批准后,以大学生科协名义申请,大学生科协负责统一办理,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科技成果,应利用各种形式向社会推广,转让合同由大学生科协负责统一签订。“大学生科技活动基金”的赞助单位可优先获得转让。技术转让和许可贸易的收益分配,原则上20%用为基金收入,80%归课题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中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